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有效减少人员聚集,阻断疫情传播,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,省委、省政府和市委、市政府防控工作部署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和本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,经县委、县政府研究决定,现就延迟本县企业复工紧急通知如下:
一、 本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10日0时前复工,具体复工时间另行通知。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(供水、供气、供电、通讯等行业)、疫情防控必需(医疗器械、药品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)、群众生活必需(超市卖场、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)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,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开发区、示范区管委会,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审核,报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,应及时复工。
二、春节期间未停工、保持持续生产的企业,可在不扩大职工范围的前提下继续保持生产,杜绝新的人员聚集和四处流动,但需向所在开发区、示范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承诺报备。
三、开发区、示范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,加强对企业复工情况的监督检查。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和监督责任,并加强对企业检查督导。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,强化安全生产管理,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培训,配备体温检测设备,做好厂区内公共区域的消毒保洁工作。建立员工健康日报告等制度,企业一旦出现异常情况,必须立即停产,并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开发区、示范区管委会,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和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四、针对确因工作需要拟近期返回安吉的人员,需所在企业报开发区、示范区管委会,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审核,经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,方可返回安吉。开发区、示范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各相关部门和所在企业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,所在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,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、隔离等措施,做到防控工作全覆盖、不遗漏。
五、各类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。
安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
2020年1月28日